配资股网并未发放后续增加的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徐俊杰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的同时,是否应该继续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近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鄂州中院
2022年3月,陈先生在工作期间负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受伤后,陈先生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2个月的认定。陈先生据此休养2个月后返岗。
其间,陈先生已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但用人单位仅按照首次鉴定的2个月发放陈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未发放后续增加的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陈先生认为,其返岗后参加劳动期间的工资和另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一并发放。用人单位对此并不认可,陈先生遂提起诉讼。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鄂州中院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不能直接免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伤待遇工资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对工伤劳动者的权益予以双重保护,用人单位应同时支付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返岗上班期间工资。
庭审中,主审法官指出,工伤保险中停工留薪期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使得劳动者在身体康复期间内不参加工作即可获得与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相当的劳动报酬,以更好保障受伤职工能安心治疗,顺利康复。
故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基于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不以提供劳动为获取前提。
结合本案,在停工留薪期内,作为工伤职工的陈先生享受的是社会保险待遇体系赋予的无需劳动即可获得工资收入的保障性措施,该待遇与陈先生是否提供劳动并无关联性。在陈先生本可以不参加工作而获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形下,其提前返岗提供劳动后,反而不再享有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对陈先生而言是不公平的。
综上,鄂州中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在此期间另行提供了劳动,且用人单位并未明确拒绝,其正常的劳动收入和依法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应予以保障,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增加部分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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